(案例简介〕杨某是当代比较知名的书画家,其作品受到众多人的欢迎。1998年2月,杨某在广州举办个人画展时,一幅名为《雪夜》的作品被一位上海商人看中,在画展结束后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作品买走。该商人认为《雪夜》如果出版发行,在市场上一定很受欢迎,遂与某出版社联系出版。杨某得知后认为该商人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,于是向法院起诉。
〔律师的话〕本案的关键是商人取得了作品原件的所有权,是否同时也拥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。
其实,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原件的所有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。作品原件的所有权是一种有形财产。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,它可以和作品的原件相分离。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变更,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一定发生变更。只要作品一经创作出来,著作权就存在,即使原件日后消失,著作权通常依然存在,只是无法行使罢了。
为了避免这两种权利相互牵扯,各国《著作权法》一般都作了一项原则规定,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转让均不表明另一种权利的必然转让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,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,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。”
由此可以看出,杨某将画卖给上海某商人,出卖的是《雪夜》这幅画稿的财产所有权;该画出卖后,商人对该画稿享有所有权,即对该画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杨某未明确表示将该画的著作权一并转让给商人,则该幅画的著作权仍由杨某享有。但是,商人对该幅作品享有展览权,这是《著作权法》的特殊规定。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是很有意义的,因为,作品原件转移后,如果著作权人仍享有展览权,那么他在行使展览权时,就会和原件所有人的财产权发生冲突。原件所有人以某种理由拒绝展览,则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。另外,作品原件所有人往往也有陈列、展览美术作品的原件的需要。
综上所述,该商人除了对杨某出卖的《雪夜》享有所有权和对原件的展览权外,不享有著作权,因此无权将该作品拿去出版。其行为已侵犯了杨某的著作权,应负侵权责任。
摘自佟丽华展洪德《著作权纠纷》